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yè))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yè)局,國家林業(yè)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2016年,我局委托國家林業(yè)局林木種苗質量檢驗機構對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西、海南、重慶、貴州、西藏、青海等16個?。ê灾螀^(qū)、直轄市,下同)的林木種苗質量進行重點抽查,同時部署其他省、森工(林業(yè))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自查?,F(xiàn)將抽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檢測項目、判定依據(jù)
(一)抽查內容。
1.林木種子、苗木質量情況。
2.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執(zhí)行情況。
3.林木種苗標簽制度執(zhí)行情況。
4.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檔案情況。
5.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
6.林木種子來源情況。
7.縣級以上地方林業(yè)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guī)定確定采種林和在林木種子采收季節(jié)向社會公告采種期情況。
8.造林地種苗檔案情況。
9.造林作業(yè)設計中是否對使用林木良種和種苗質量提出要求情況。
10.按照造林作業(yè)設計使用林木良種以及種苗質量落實情況。
(二)抽查方式。
抽查采取現(xiàn)場抽查與內業(yè)檢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種子抽查由抽查人員現(xiàn)場隨機抽取種子樣品封存后,帶回檢驗室檢測質量指標;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員現(xiàn)場檢測苗木質量指標。
抽查人員現(xiàn)場檢查被檢單位許可、標簽、檔案、自檢、種子采收等制度落實情況及造林作業(yè)設計中良種使用、種苗質量要求情況,并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檢測結果出來后,承檢單位向被檢單位反饋抽查結果、抽查結論及建議。
(三)檢測項目。
1.林木種子:凈度、發(fā)芽率(或生活力,或優(yōu)良度)、含水量。
2.苗木:綜合控制條件、地徑、苗高、根系。
(四)判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
2.質量標準。《林木種子檢驗規(guī)程》(GB 2772-1999)、《林木種子質量分級》(GB 7908-1999)、《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GB 6000-1999)、《油茶苗木質量分級》(GB/T26907—2011)、《育苗技術規(guī)程》(GB/T 6001-1985)、《容器育苗技術規(guī)程》(LY/T 1000-2013)、《油茶栽培技術規(guī)程》(LY/T1328—2015)等正式頒布施行的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沒有標準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二、抽查結果
(一)國家抽查情況。2016年,共抽查林木種子樣品57個、苗木苗批732個,涉及134個縣、370個單位(含個人,下同)。抽查種子的單位32個,其中全部合格的單位25個(詳見附件1),不合格的單位7個(詳見附件2)。抽查苗木生產單位194個,造林地144個,其中全部合格的單位分別是122個、100個(詳見附件3),不合格的單位分別是72個、44個(詳見附件4)。
1.定量指標。
林木種子樣品合格率為86%,不合格指標主要是含水量和發(fā)芽率。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91.2%,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為84%,主要不合格指標是胸徑、地徑、苗高和根系。
2.定性指標。
(1)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落實情況。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222個單位中,全部辦理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許可證辦理規(guī)范的有142個,占64%。
(2)標簽制度落實情況。應當使用標簽的189個單位中,使用標簽的有158個,占83.6%,其中有96個單位標簽使用規(guī)范,占60.8%。沒有使用標簽的31個單位中,其中海南有17個,西藏10個,貴州2個,河南、重慶各1個。
(3)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檔案建立情況。抽查的370個單位中,建立檔案的有355個,建檔率95.9%。建檔單位中檔案內容齊全的有281個,占79.2%。沒有建立檔案的15個單位中,海南11個,西藏3個,貴州1個。檔案不齊全的74個單位中,其中西藏25個,海南20個,北京12個,重慶、河南各5個,河北、貴州各3個,江西1個。
(4)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應當進行種苗質量自檢的221個單位中,開展質量自檢的有190個,占86%,自檢工作規(guī)范的有90個,占47.4%。沒有開展自檢工作的31個單位中,海南16個,西藏7個,北京6個,貴州2個。
(5)林木種子來源情況。抽查的57個種子樣品中,來源于種子園的有25個,占43.9%;來源于母樹林的有10個,占17.5%;來源于一般采種林的有22個,占38.6%。
抽查的732個苗批中,育苗種子來源于種子園的有105個,占14.3%;來源于母樹林的有14個,占1.9%;來源于采穗圃的有250個,占34.2%;來源于采種基地的有22個,占3.0%;來源于一般采種林的有332個,占45.4%;來源不詳?shù)挠?個,占1.2%,其中西藏3個,北京、海南、貴州各2個。
(6)確定采種林和公布采種期情況。按照規(guī)定應當確定采種林以及公布采種期的縣25個,全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guī)定確定了采種林,并在采種季節(jié)向社會公布采種期。
(二)自查情況。除國家抽查外,2016年我局還部署天津、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南、廣東、四川、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等15個省以及內蒙古森工集團、龍江森工集團、大興安嶺林業(yè)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自查,各地均按照要求開展了自查工作,并向我局報送了自查報告。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林木種苗質量的認識仍然有待提高。部分地區(qū)林業(yè)主管部門對林木種苗質量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說得多,做得少,文件多,措施少,個別地方應付了事,沒有真抓實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標準落實不到位,學習、宣傳和培訓不夠,一方面部分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對種苗法律、法規(guī)、標準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導和監(jiān)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對種苗生產經營者宣傳培訓不夠,從業(yè)人員對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知之甚少,操作起來無所適從,憑經驗生產經營。
(二)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落實不到位。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guī)定建立、保存生產經營檔案,仍有部分單位沒有建立檔案;一些單位即使建立了檔案,但檔案齊全率低,內容不規(guī)范、不完整,沒有專人負責,也沒有專門存放檔案的地方,檔案零亂,缺乏整理。二是部分地縣林業(yè)主管部門越級發(fā)放、超范圍發(fā)放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注明事項隨意涂改,有效期、生產地點不按規(guī)定填寫。三是部分單位未按規(guī)定使用標簽,標簽制作、填寫不規(guī)范,存在填寫錯誤、缺項漏項、涂改的現(xiàn)象,普通種和良種標簽顏色混用,一些標簽內容與銷售種子情況不符。四是生產經營者對自檢工作不重視,部分單位沒有開展自檢工作,苗木分級完全靠經驗;部分單位自檢操作不規(guī)范,抽樣強度不夠,自檢記錄填寫不規(guī)范,有的甚至沒有自檢原始記錄。五是部分單位育苗種子來源不清。
(三)造林環(huán)節(jié)對苗木質量要求不嚴。一是造林作業(yè)設計工作有待加強。部分造林地沒有造林設計,海南省所抽查的造林地均沒有造林作業(yè)設計;部分造林單位作業(yè)設計中沒有對林木良種使用、苗木質量等提出要求,如西藏、河南等省所抽的造林作業(yè)設計中均未對使用良種提出要求。二是造林監(jiān)理工作不到位,部分造林地使用的苗木與作業(yè)設計要求不一致,要求使用良種但未使用,有的苗木規(guī)格達不到要求,如重慶市大足區(qū)登云果苗站。三是造林苗木檔案建立有待加強,部分造林者沒有建立苗木檔案或檔案不全,沒有向供苗者索要或保存標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也沒有簽訂購苗合同,不利于苗木質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四)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林木良種基地樹木老化,有的采種林分密度過大,撫育管理不足,種子產量降低或不產種子,如內蒙古自治區(qū)巴林左旗烏蘭壩林場國家落葉松良種基地、遼寧省清原縣大孤家林場國家落葉松良種基地;種子采收、加工設備落后;苗圃選址不當,土層瘠薄;苗圃管理粗放,雜草較多,有的育苗密度過大,間苗不及時,苗木分化嚴重;容器苗有的控根不當,存在穿袋現(xiàn)象,有的上袋方法不當,造成苗木嚴重偏根,有的未及時間苗,部分容器中保留多株苗木;個別苗圃起苗技術不規(guī)范,對苗木根系保護不當;油茶未除萌苗比例高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
(五)對于種苗標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分單位種苗技術標準收集不全,生產經營的苗木缺乏相關技術標準,不按標準僅憑經驗育苗的現(xiàn)象依然存在。地方標準制修訂滯后,對本地區(qū)適宜種植的造林樹種種苗標準制定缺乏足夠的研究,很多地方缺少標準,特別是隨著林業(yè)的發(fā)展,造林樹種和苗木規(guī)格的變化較大,致使一些地區(qū)出現(xiàn)“有標準沒種苗、有種苗沒標準”的現(xiàn)象,難以滿足苗木生產和質量管理的需要。
四、幾點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種苗質量管理。林木種苗是生態(tài)建設和林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基礎,種苗質量的優(yōu)劣直接影響林業(yè)生產。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造林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始終堅持把良種壯苗生產作為最根本、最關鍵、最基礎的工作來抓。要按照《國家林業(y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林場發(fā)〔2014〕81號)的要求,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制度,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建設,加強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質量監(jiān)管。要進一步提高對種苗質量監(jiān)督抽查工作的認識,嚴肅認真地對待林木種苗質量監(jiān)督抽查工作,加大對造林苗木的監(jiān)督抽查力度,對抽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單位要嚴肅處理,逐步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
(二)加緊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配套法規(guī)以及標準。根據(j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我局已修訂并印發(f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和《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各地要結合當?shù)氐膶嶋H,抓緊制修訂林木種子許可、檔案、標簽、質量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為下一步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要充分發(fā)揮地方科研究院所的技術優(yōu)勢,在充分調研掌握第一手數(shù)據(jù)的基礎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種苗生產、質量管理、質量評價等林木種苗技術標準,尤其要加強地方特有樹種和各類規(guī)格苗木的標準制定工作。
(三)做好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各項新舊制度過渡工作,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2016年是各項新舊制度過渡的第一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檔案、質檢等各項制度作了新的規(guī)定,各地要抓住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利時機,指導、監(jiān)督生產經營者進一步落實各項制度。要嚴格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發(fā)放程序,做好新舊許可證的銜接工作,對本轄區(qū)內的種苗生產經營者進行摸底調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要嚴格執(zhí)行標簽制度,各地要統(tǒng)一印制或者指導種苗生產經營者印制標簽,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簽。要督促和指導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檔案,配備必要設備,專人管理。要提高生產經營者對自檢制度和種苗購銷合同的認識,推動生產經營者對種苗質量進行規(guī)范自檢,自覺簽定購銷合同。
(四)要進一步強化林木種苗使用環(huán)節(jié)管理。造林規(guī)劃、作業(yè)設計要明確樹種(品種)、質量要求,要使用有生產經營許可證、標簽、質量檢驗證書、植物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造林過程中,要嚴把苗木質量關,加強造林監(jiān)理,嚴禁無證、無簽和質量不過關的苗木上山造林。造林驗收要將林木種苗質量和林木良種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使用質量不合格種苗、與造林作業(yè)設計要求不符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種的,不予驗收。要指導和督促造林單位或個人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種苗檔案,強化購苗合同意識,要購買和使用具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標簽、檢疫證明的苗木,實行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管理制度。
(五)加強林木種苗從業(yè)人員宣傳培訓和指導服務工作。要加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及我局新印發(fā)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和《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guī)、標準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要充分了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各項制度要求,進一步增強業(yè)務水平,保證種苗質量管理的科學、正確、有效。要加大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的宣傳培訓和指導服務力度,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展廣泛宣傳和培訓,深入基層指導服務,促其依法依規(guī)生產經營。
各省要針對此次抽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督促各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省級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對問題突出的要依法查處,并將整改和查處情況于2016年11月底前報送我局。
特此通報。
國家林業(yè)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