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本聲明所述的詞語或簡稱與本報告書“釋義”部分所定義的詞語或簡稱具有相同的涵義。
一、本報告書系收購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nèi)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
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nèi)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規(guī)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收購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動人)在泉陽泉擁有權益的股份。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購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在泉陽泉擁有權益。
三、收購人簽署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其履行亦不違反收購人公司章程或內(nèi)部規(guī)則中的任何條款,或與之相沖突。
四、本次重整指長春中院以(2020)吉01破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中國吉林森林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森林工業(yè)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合并重整計劃。本次收購指吉盛公司作為重整投資人參與本次重整,重整完成后將持有森工集團60%的股權,成為森工集團控股股東,從而間接取得森工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泉陽林業(yè)局持有的上市公司泉陽泉30.93%股份,對泉陽泉實施控制的行為。
收購人已于2020年12月30日經(jīng)第一屆董事會2020年第十八次臨時會議決議,同意作為重整投資人參與本次重整。2020年12月31日,長春中院裁定批準本次重整計劃。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收購人尚未與森工集團及管理人簽署《重整投資協(xié)議》。如《重整投資協(xié)議》最終未能簽署,重整計劃無法推進執(zhí)行,吉盛公司將無法按重整計劃取得森工集團60%的股權并成為其控股股東,本次收購將面臨終止風險。
五、收購人系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單獨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吉林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與泉陽泉直接控股股東森工集團均為吉林省國資委所控制企業(yè)。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購人將成為森工集團控股股東,并成為泉陽泉間接控股股東,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化。根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本次收購適用免于發(fā)出要約情形。
六、本次收購是根據(jù)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除收購人和所聘請的專業(yè)機構外,沒有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其他人或其他機構提供未在本報告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